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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條 款 及 使 用 規 則:

本 公 司 依 據 本 使 用 規 則 免 費 向 登 記 用 戶 提 供. 完 成 登記 手 續 并 按 下 " 我 同 意", 表 示 您 同 意 接 受 這 些 使 用 規則. 這 些 使 用 規 則 會 成 為 您 及 本 公 司 之 間 獨 立 的 合 約.

(一)登 記 資 料 的 使 用 通 知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引入之新修訂已在201341日實施。根據上述條例新規定,資料使用者必須取得資料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方可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活動。

現謹此通知閣下,敦珠佛學會國際有限公司生命提昇慈善基金會有限公司將會使用閣下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使用但不限於作以下之通訊直銷用途:-

(1) 收取由敦珠佛學會國際有限公司生命提昇慈善基金會有限公司所發出的資訊、文章及推廣宣傳單張 (包括法會、公開講座、活動、法物請購、出版刊物、影音及多媒體製作、其他服務)

(2) 收取敦珠佛學會國際有限公司生命提昇慈善基金會有限公司為弘法、慈善、文化及公益所發出之的捐贈呼籲。

我們只會將收集的個人資料,供作上述之用,而不會交予任何第三者作任何的用途。

 

(二) 服 務 條 款 的 修 改

本 公 司 會 根 據 情 況 不 時 修 改 服 務 條 款﹐ 服 務 條 款 一 旦 發 生 變 動, 本 公 司 將 會 在 用 戶 開 始 使 用 的 頁 面 提 示 修 改的 內 容。 如 果 你 在 服 務 條 款 修 改 以 後 希 望 繼 續 使 用 本 公 司 的 服 務, 您 必 須 同 意 修 改 了 的 服 務 條 款。

(三)服 務 的 修 訂

本 公 司 保 留 隨 時 修 改 或 中 斷 服 務 而 不 需 知 照 用 戶 的 權利。 如 果 本 公 司 行 使 修 改 或 中 斷 服 務 的 權 利﹐ 則 無 需 對 用 戶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負 責。

(四)用 戶 的 帳 號﹑ 密 碼 和 安 全 

如 果 用 戶 不 妥 善 地 保 管 好 自 己 的 帳 號 和 密 碼﹐ 將 為 此 產 生 的 後 果 負擔 全 部 責 任。 另 外﹐用 戶 要 對 其 使 用 帳 戶 中 產 生 的 所 有 活 動 和 事 件 負 全 部 責 任。 用 戶 可 隨 時 根 據 指 示 改 變 密 碼﹐ 也可 以 結 束 舊 的 帳 戶 重 開 一 個 新 帳 戶。 用 戶 同 意 若 發 現 任 何 非 法 使 用 其 帳 號 或 其 他 違 反 安 全 規 定 的 情 況﹐ 應 立 即 通 報 本 公 司。

(五)有 限 責 任

本 公 司 對 任 何 直 接﹑ 間 接﹑ 偶 然﹑ 特 殊 及 隨 後 產 生 的 損 害 不 負 責 任﹐ 這 些 損 害 來 自﹕ 使 用 本 服 務 或 不 能 使 用 本 服務﹐ 在 網 上請 購 買 法物或 進 行 捐款。

(六)損 失 責 任

用 戶 同 意 不 對 本 公 司, 其 所 屬 公 司 機 構 , 合 作 伙 伴, 管 理 人 員 及 雇 員 追 究 任 何 損 失 責 任 , 并 為 其 造 成 的 所 有後 果 負 責, 包 括 由 於 用 戶 使 用 本 公 司 而 引 起 第 三 者 的合 理 的 律 師 費 用, 用 戶 因 違 反 使 用 規 則 而 造 成 的 任 何 後果, 及 用 戶 或 其 他 使 用 用 戶 帳 戶 的 其 他 使 用 者 的 過 失, 以及 由 此 產 生 的 任 何 侵 犯 第 三 方 知 識 產 權 或 犯 罪 行 為。